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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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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时间:2016-03-02 09:22:08 点击率: 来源:后勤工作网   提交人:后勤工作网

第一条 为解决学院部分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规范教师公寓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公寓指学院公有住房中配套设施完善的住房。
   
第三条 教师公寓的分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计分排队办法,按得分高低依次安排住房。对于教师公寓房源情况、申请情况、入住情况等信息,每学期向全院教职工公开一次,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申请入住教师公寓的人员范围
   
1.单职工中在长沙市区无房可住的正式职工、人事代理制职工,聘用制人员中的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及各部门助理、干事、秘书。
   
2.学院引进的“三高”人才由学院统筹安排住房。
   
第五条教师公寓分配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入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需提供以下材料:
   
1.《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公寓居住申请表》。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职称、职务聘用文件复印件。
   
(二)资格审核
   
1.人事处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请人在长沙市的居住情况。
   
3.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经相关单位审核的个人资料进行全面审核。若申请人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居住教师公寓的资格。
   
(三)计分排队
   
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按照计分排队办法对符合入住教师公寓基本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计分排队。
   
(四)公示计分排队结果,确定入住人员。
   
(五)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签订《教师公寓居住协议书》。
   
第六条计分排队办法
   
将申请人的职称、职务、学历、学位、来院工作时间、附加分等各项计分,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序,如分数相等,则年龄大者排名靠前。
   
(一)职称、职务分
   
1.助理级职称、中级工计6分。
   
2.高级工计10分。
   
3.中层副职、中级职称、技师计15分。
   
4.高级技师计18分。
   
5.中层正职、副高级职称计20分。
   
职称、职务均有的只计分高的一项。
   
(二)学历、学位分
   
1.专科学历计3分。
   
2.本科学历计4分。
   
3.本科学历、学士学位计5分。
   
4. 硕士(双学士)学位计6分。
   
5. 研究生学历计7分。
   
6.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计8分。
   
(三)来院工作时间分
   
按实际来院工作时间,每年计1分,一个月计1/12分。
   
(四)附加分
   
1.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加2分。
   
2.初级双师型教师加3分,中级双师型教师加10分。
   
第七条教师公寓的居住期限
   
1.教职工首次居住教师公寓的,居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居住期限确因特殊困难需要学院继续安排公寓住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学院审批。
   
2.居住期满的住户应提前1个月到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一个月未退房者,学院将无条件收回住房,并按《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院后〔2013〕178号)处理。
   
第八条教师公寓的分配调整
   
1.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根据房源及教职工申请入住公寓的情况,每年3月和9月进行分配、调整。
   
2.已分配公寓住房的教职工不再参与后续的公寓住房调整。
   
第九条教师公寓的管理
   
1.居住学院教师公寓的教职工须与基建与资产管理处签订《教师公寓居住协议书》。
   
2.住户应爱护住房及房内设施,不损坏室内家具、电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维护费用自行负责。如因人为损坏导致家具、电器报废的,照价赔偿。
   
3.公寓管理的其他未尽事项按《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院后〔2013〕178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基建与资产管理处。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公寓居住申请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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