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充分发挥学院资产的使用效益,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针对学院公有住房租赁问题,结合学院公有住房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公有住房是作为周转用的住房,目的是解决学院职工的短期居住困难。
    二、学院的公有住房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可租赁给有住房困难的职工。
    三、申请租赁公有住房的人员范围
    (一)原以息代租房住户中的下列职工
    1.在长沙市无住房的职工;
    2.学院2006年及以前由原政治部引进的高层次或急需人才;
    3.老职工(男50岁及以上、女45岁及以上,或来校工作时间25年及以上的);
    4.父母招聘在校工作的职工。
    (二)存在下述短期特殊困难的职工
    1.处于妊娠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2.有重大疾病的职工;
    3.子女或父母的身体有特殊情况的职工。
    四、申请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租赁公有住房的教职工需填写《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租赁公有住房申请表》。
    (二)资格审核
    1.人事处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请人在长沙市的居住情况及申请理由的真实情况。
    3.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经相关单位审核的个人资料进行全面审核。
    (三)初定租赁人员
    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工会、纪检监察室共同初定租赁人员。
    (四)公示初定租赁人员名单
    (五)院长办公会审定租赁人员名单
    (六)公布租赁人员名单,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协议》。
    五、公有住房的租赁期限
    因短期特殊困难确需租赁公有住房的职工,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六、租金标准
    参照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县物价局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格确定学院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
    (一)圭塘校区租金标准
    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格(10元/平方米·月),学院折半收取租金(5元/平方米·月)。
    (二)跳马校区租金标准
    长沙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格(4元/平方米·月),学院折半收取租金(2元/平方米·月)。
    (三)如遇长沙市、长沙县的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调整,学院租金标准也随之调整。
    七、租金收取
    1.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提供租赁人员名单及租金标准。
    2.财务审计处负责按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租金。
    八、本补充规定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九、本补充规定解释权属基建与资产管理处。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租赁公有住房申请表.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