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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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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16-03-17 18:23:07 点击率: 来源:后勤工作网   提交人:后勤工作网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明细产权关系,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内容

固定资产的申报、采购、登记、变更、使用维护、清产核资、统计报表。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

对固定资产按照统一领导、归口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学院设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决策、指导和监督;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在学院固定资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对各二级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各二级单位设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组织并协助全院新增固定资产的计划论证、汇总报批,并对其进行验收登记、变更调拨、维护保养、报废处置等管理工作。

3.对学院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一定的权限内有权调配。

4.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应管理好学院固定资产帐、卡、物工作,并按照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做到帐、物、卡相符,认真做好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1.单台件价值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不变的资产。

2.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为固定资产。

3.不管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贷款、基金、自筹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产权属学院所有的一切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

1.从实际需要出发,对固定资产的投入应本着勤俭节约的方针,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打细算、轻重缓急、逐步解决。坚决杜绝盲目、重复购置,造成资源闲置和浪费,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2.按照计划管理、统一集中采购的原则,各部门拟新购建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实行按月申请申报制度,严格按照确定的审批权限和申报程序执行。申报时间为每月2325日(遇节假日提前),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申请,则视为无固定资产申请需求。

3.申请购置固定资产程序:在学院网站下载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详细填写申请表中各项内容。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交资产分管领导统筹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批。                             

4.由资产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照申报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在审计金额内进行采购。对于急需购置的固定资产,申报程序完成后,资产分管领导立即组织相关人员采购。

5.请购并获批、单价超过800元的固定资产,需报请学院审计部门审计。总金额超过10000元,由资产分管领导提请学院办公会议讨论。

6.购置大型、批量仪器设备、家具、图书及新建造基本建设项目,由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有关专家、职能部门、使用部门共同进行论证,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购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1.新增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单价在8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在学院资产管理员处办理验收手续,单价在800元以上的由经办人在学院相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

2.验收通过后,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固定资产验收单、并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及打印条码标签。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

1.各部门要管理好所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要认真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落实管理责任。

 2.对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注意防尘、防潮、防锈,保持设备清洁;爱护学院图书资料,发现破损及时修复;对各类家具、办公设备、生活服务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3.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要建立固定资产帐、物、卡管理

体系,达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4.对在使用固定资产过程中,由于玩忽职守,操作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变更

1. 固定资产的院内外调拨、借出、报失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2.对出租、出借的资产,由借入部门或个人提出申请,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的前提下,由资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对回收出租、出借的资产应进行全面认真检查,确实无任何损伤、损坏情况下收回。

3.根据工作需要,人员、机构进行调整时,必须向学院移交本人在岗时所占有、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含技术档案资料),办理移交手续。

4.固定资产使用人离职、离岗或离退休,必须向学院移交本人在岗时所占有、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含技术档案资料),办理移交手续。

5.移交过程中,发现个人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出现损坏、丢失的,按照学院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6.全部固定资产移交后,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字,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7.资产管理员工作应相对稳定。若资产管理员岗位发生变动,应在分管领导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帐、物、卡清点无误,填写移交清单。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是对固定资产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损毁的,应按报损处理。固定资产处置程序为: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2.协助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确定为无法修复使用。

3.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4.根据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批复意见处置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1.固定资产的管理应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达到帐、物、卡相符率100%的要求。清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

2.及时完成资产数据的核对、上报工作。

3.每年资产清查结束后,应对固定资产使用、变更情况进行分析汇总,为学院各项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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