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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8-10-17 16:29:28 点击率: 来源:  提交人: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促进学院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军队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院利用上级拨款、融资、贷款、自筹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改造和维修的建筑、园林、基础设施配套(供水、排水、供电、道路、弱电、中央空调等)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项目决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项目实施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切实先规划论证、再勘察设计、后施工交付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日常房屋、水电等基础设施维修以外的所有基建工程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集体决策、职能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院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基建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立项计划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部署。院长办公会对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具体问题进行审定。

第六条  基建资产处负责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合同签订、施工、竣工验收及交付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相关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招标采购部门负责招标活动的组织。财务审计处负责工程造价审计、施工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工作,严格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合同洽谈、审核。使用部门是项目服务的主体,应切实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功能需求,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涉及本部门的项目管理。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条件(如水、电、暖匹配等)的保障工作。纪检监察室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项目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举报。

 

第三章  计划与立项

第七条  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建设应“先计划,再立项,后实施”。

第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应符合学院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财务能力,财务审计处会同基建资产处每年年中编制下年度的基建计划,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自筹资金和军队拨款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计划和设计任务书申报。

第十条  中央或地方财政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分阶段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第十一条  基建资产处组织做好土地、规划、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绿化、社保、人防、抗震等项目前期报批手续的办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项目计划和立项管理,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和年度调整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和未经学院党委会批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急需建设的项目和确需追加的项目预算投资超过30万元的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立项实施,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项目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立项实施,10万元以内的经相关部门及主管院领导会签,院长签发立项后实施。

 

第四章  工程勘察设计与概预算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满足学院教学实训使用要求,方便师生生活,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基建资产处负责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场地勘察,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算。

不涉及到结构安全的维修改造的零星项目基建资产处可自行编制设计文件和概算。

工程设计应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进行,不得随意扩大建筑面

积,装修或设备不得超过标准。变更设计超过原批准的设计规模(建筑面积限额5%)和标准(工程造价限额10%),须经党委会审议批准,并报原项目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四条  工程设计方案需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送专业的审图公司审查。中央或地方财政投资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财务审计处负责组织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经济分析表等,组织制定投资控制计划、合理安排项目资金配置,并组织做好工程决算的复审工作。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服务必须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并与勘察设计单位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勘察设计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服务发包方式如下:

()勘察设计费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招标采购,其招标组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勘察设计费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内优先采用招标采购,经纪检、财审、建设、采购管理部门会签且分管采购的院领导审批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合理定价评审抽签法、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采购方式经学院相关部门会签后由学院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公司实施。

()限额必须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时,经党委会审议后实施。

()属政府财政投资项目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并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法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院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三层以上所有新建工程项目;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项目;

()技术复杂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监理服务发包方式如下:

()监理服务费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招标采购,其招标组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监理服务费单项合同估价100万元以内优先采用招标采购,经纪检、财审、建设、采购管理部门会签且分管采购的院领导审批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合理定价评审抽签法、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其采购组织方式经学院相关部门会签后由学院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公司实施。

()属政府财政投资项目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施工发包

第二十条  学院基建工程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发包方式原则上执行招投标制度,发包方式如下:

()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其招标组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200万元人民币以内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经党委会审定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或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其招标组织由学院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实施。

()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内的零星工程施工采用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方式发包给学院基建维修定点施工单位。

()属国家或地方立项和报批的项目按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必须招标或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如需变更发包或招标方式,经学院党委会核准后实施。不宜招标或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后报上级机关或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方式发包。

第二十二条  委托招标的项目在招标采购网或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单位参加。自行招标或采购的项目在校园网上发布公告。面向定点入围单位招标或采购的项目不发布公告,直接书面通知定点单位参加。

第二十三条  项目概预算完成后,基建资产处提出招标申请,纪检监察室核准后,招标采购部门制定招标计划、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评标管理办法,负责推进工程项目建设招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基建项目招标中,基建资产处负责招标文件的技术性审核,主要包括质量、工期、进度、技术参数、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条款。网络信息工程、安装专业工程、绿化工程及特殊设备安装工程,学院其他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相应的技术参数、技术要求审核。财务审计处负责招标控制价及招标文件的经济性指标的审核,主要包括付款和结算方式、工程理清单及控制价描述等。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招标程序性的审核,主要包括评标办法是否完备合规,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条件,招标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步骤,投标单位的资质和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有效,甲、乙双方的义务与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第二十五条  自行招标工程项目评标办法参照湖南省和长沙市现行招投标管理办法,宜采用合理低价中标原则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原则上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评标报告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中标结果在学院网站上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委托招标的工程项目评标办法执行湖南省和长沙市现行招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特点,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或法律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结果在发出招标公告的平台上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基建项目实行质量监督机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委托监理、代建等)、学院基建部门、使用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积极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十八条  在军队办理报建手续的新建或大型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接受军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和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基建资产处全面组织项目实施推进,按相关合同条款负责项目建设过程全过程管理,合理论证设计变更,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严格控制项目总造价。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基建资产处代表学校组织协调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各种设备厂家和学院相关部门,通过技术交底会、工程例会和各类专题会的形式,严格管理并审核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调整,并通过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程序对必要的调整予以确认,财务审计处及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跟踪审计。

第三十一条  项目重大变更必需提交党委会决议。

重大变更是指所有设计变更项目引起投资增减大于或等于总投资的10%或单项设计变更项目引起投资增减大于或等于单项投

资的10%的。地方财政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审批流程。

第三十二条  基建资产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文明工地的标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代表学校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项目文明、安全、高效的施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项目进度款、工程材料设备款、竣工结算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经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初审,基建资产处和财务审计处的审计人员审定复核确认,学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审计处审核支付。

 

第八章  基建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基建项目发包应依法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基建合同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充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大中小型工程项目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六条  基建资产处负责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的起草,按照《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查、会签和签章。需要进行合同谈判的基建资产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谈判情况及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应邀请学院法律顾问参加。在

地方报建的项目其合同还应按相关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基建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八条  基建合同优先采用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次之,一般不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如必须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时应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基建合同的内容应该明确:

1.施工合同一般应清晰表明工程名称、工程施工范围、工程质量等级、工期、工程价款、工程变更结算标准与取费依据、付款方式、保修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建设工程服务合同一般应清晰表明工程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与责任内容。

3.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一般应清晰表明工程名称、材料设备名称、规格、数量、检验标准及方式、价款及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风险承担、保修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条  基建合同一式陆份,发承包方各执叁份,财务审计处、档案室各一份,由基建资产处负责移交,另一份基建资产处随同工程档案资料保存。地方报建的项目,增加两份用于备案。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四十一条  其他未明确的按《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合同

管理办法》。

第九章 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

第四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基建资产处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使用单位、后勤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或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施工图纸,对完工的工程进行验收。受军队或地方质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项目按照军队或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申报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出具质量保修书,确认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基建资产处代表学校责成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执行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第四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基建资产处对施工方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初审,财务审计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工程结算额以审计报告为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决算和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基建资产处会同财务审计处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会同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教育信息化推进处及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交付手续。没有特殊情况下,消防及安防交给保卫处接收管理,园林

绿化、中央空调及供水供电供气和道路等基础设施交给后勤

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网络与信息化交给教育信息化推进处接收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低于5%,一般不高于10%

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满基建资产处组织验收,承包方履行了保修义务后的按合同约定退还。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资产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资产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四十七条  保修按以下程序进行:

1.使用单位(用户)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基建资产处要求维修。

2.基建资产处在接到维修要求后应及时召集施工单位到现场查看情况,属保修范围的,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修,不属保修范围的,基建资产处应向使用部门讲明,并协同后勤服务中心和使用部门处理好质量问题。

3.施工单位维修完毕后应及时向基建资产处汇报,基建资产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已修好并向用户反馈维修结果。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要与工程建设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建设文件材料必须反映项目管理和建设的全过程,做到完整、准确、系统。基建档案资料分为城建档案馆要求的资料和申办房地产权证所需的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要与基建档案验收同步进行,两者全部归档完毕后,档案部门出具归档合格证明。

第四十九条  工程档案主要包括以下五大类。

()建设前期资料

立项文件:基建项目的申请与批复、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计划表等立项依据文件。

建设规划用地文件:选址、征地申请,征地报告、协议书及批复文件,拆迁方案、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地界划分等文件材料。

勘察、设计文件:勘探、测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设计委托书及设计要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环保、人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有关协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计算及审批文件。

工程招标及合同文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开标记录;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的合同。

工程开工文件: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合格文件、工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及审批表。

商务文件:工程概算;工程结、决算。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各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的文件;竣工验收报告。

()施工资料

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检测资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纪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

 ()监理资料:监理管理资料;监理质量控制资料;监理规

划;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总结等。

()工程竣工图:竣工图应包括设计总说明;建筑、结构、给排水、通风、电气、电梯、智能竣工图。

()总体规划图,现状总平面图、供排水线路图、电路布置图(含地下电缆图)、燃气管线图、供暖管道图及其他隐蔽工程分布图等。

第五十条  档案整理的要求按军队、城建档管理门及学院相关档案管理制度与要求执行。

第五十一条  工程档案工作纳入基建管理人员及相关经办人职责范围之中,做到基建工程项目一开始就与档案工作同步进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与竣工材料的积累、整编、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与提交一整套合格的竣工图的验收同步进行。

第五十二条  其他未明确的按《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档案

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学院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军队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我院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细则,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廉洁自律,主动接受学校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规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院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重点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验收准备工作。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所交资料达到档案移送标准时,办理移交手续。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证明档案移交合格后,才能予以工程结算。如遇特殊情况,应给予说明,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先行结算,在允许的延长期内完成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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