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学院公有住房的分配、调整和管理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所有公有住房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办法》JY/HY 21113002—2010;
《教职工房屋租赁管理规定》JY/HY 21012005—2010;
《营房管理制度》JY/HY 21113001 —2010;
军队、省、市现行房改房管政策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公有住房
是指学院未进行房改出售的教职工住宅、公寓或其他可作为周转用的住房。公有住房属国有资产,其房屋产权属学院,住户只享有学院按规定授予的使用权。
4.职责
4.1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的安排、调整和日常管理,建立职工住房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进行清查。
4.2由保卫处负责公有住房的治安管理。
4.3由人事处、保卫处、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和公有住房入住人员所在单位共同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4.4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公有住房的维修,核算并收缴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
4.5住户按规定取得使用权后,须依法依规使用房屋,并对房屋内部设施负责,确保使用安全。
5.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办法
5.1基本原则
5.1.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按照学院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做到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不徇私情、热情服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对于公有住房房源情况、租金标准、入住情况等信息,每学年向全院教职工公布一次,并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5.1.2 “优先安排”的原则
5.1.2.1公有住房安排优先无住房、无住宿的教职工。在长沙市已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或享受了房补,或在长沙市区内及学院周边已有私房的教职工,学院原则上不安排住房和住宿。
5.1.2.2优先特殊岗位工作职工。根据学院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核实,人事处核定,必须长期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可优先安排公有住房或床位。
5.1.2.3优先安排高层次人才。根据学院人才引进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公有住房。
5.2可申请安排公有住房的人员范围
正式职工,人事代理制职工,聘用制人员中的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及机关助理、干事、秘书
5.3申请审批程序
5.3.1本人申请:主要是说明申请公有住房的理由和个人基本情况。
5.3.2所在部门意见:由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主要是证实申请人填报的各种情况是否属实。
5.3.3人事处意见:主要是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当前工作岗位所在的校区、是否属因工作需要而安排等情况。
5.3.4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意见:主要是提出相应的房源安排、并核准拟安排住房标准等意见。
5.3.5主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批。
上述申批程序办完后,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凭《公有住房申请审批表》办理入住相关手续。
5.4使用管理规定
5.4.1学院安排的公有住房、床位,只限教职工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出租、转让给他人使用。违者,收回住房,并按每间住房每月300元罚款;若出租、转借给学生的,按每间住房每月600元罚款。
5.4.2住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利用住房及公共部位存放鞭炮、油漆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严禁利用住房进行违法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无条件收回住房。
5.4.3住户必须爱护住房,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日常生活,不得损坏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不得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及房间使用性质,若确需对所入住的公有住房进行装修的,必须向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退房时不得向学院和新入住的教职工索要装修费用。
5.4.4住户水电费由后勤服务中心按月计算核定,报财务审计处从住户工资中扣缴。
5.4.5住户退房时,必须将住房打扫干净,关好门窗、水电开关,经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和后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并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房手续。
5.4.6教职工调离学院必须先退房,方能办理人事和工资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退房者,经学院批准,可延期退房。逾期不退房者,学院强行收回。
5.4.7双职工离异的,按规定调整住房。
5.4.8职工去世的,视情按规定收回或调整住房。
5.4.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无条件收回公有住房:
①学院政策性调整公有住房时,符合学院规定退房条件的;
②在长沙市区或校区周边购买或自建了住房的;
③领取了住房补贴的;
④违规使用公有住房的;
⑤其他学院认定应退出住房的。
5.5其它
5.5.1凡未按学院规定办理公有住房入住手续而擅自占用住房的,或应退房而逾期未退的,或不服从学院政策性住房调整的,自学院通知退房之日起,一个月内不退房的,按每间住房每月300元罚款;超过一个月,按每间住房每月600元罚款;超过三个月,学院强行收回。
5.5.2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租住公有住房的,经学院批准,可租用公有住房。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三个月内按长沙市公布的廉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三个月按长沙市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5.5.3 教职工入住公有住房前,学院负责对住房进行维修。住户居住期间,学院负责住房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的正常维修,室内维修由住户自行负责。
6.本办法解释权属基建与资产管理处。
7.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公有住房申请审批表.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