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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18-10-17 16:19:48 点击率: 来源:  提交人: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军队、湖南省采购相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采购项目兼有货物或服务两种以上的采购对象,难以确定其归属的,按采购对象所占资金比例最高者确认其归属。

第三条 采购分类

(一)教学科研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与软件、教学用耗材、教材等;

(二)工程采购类:基建或维修项目中甲方供应的各种成批材料、大型设备及公共基础设施、设备、水电维修类耗材等;

(三)行政办公类:车辆、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及系统软件、办公消耗品及工作服等;

(四)图书资料类:包括图书文献资料及数据库系统软件;

(五)学生用品类:公寓化物品、学生制服、学生宿舍营具等;

(六)医药类:药品、医疗器械等;

(七)其它类:绿化苗木及其它物资;

(八)服务类:电信服务、车辆运营和维保服务、空调维修和保养服务、会议服务、文化标识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保险服务等;

第四条 学院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采购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重大项目立项与变更,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部署。院长办公会对学院重大投资项目具体方案进行审定。

第六条 学院成立采购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由纪检部门负责人担任。纪检部门和院工会等部门为该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监督学院组织的所有采购活动。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制订采购监督工作的相关规定;监督有关采购政

策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执行;

(二)在“评审专家名册”中抽签确定评标小组成员;

(三)监督评标小组和招标采购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四)受理采购工作中的有关投诉;

(五)监督采购方式的确定、招标信息的发布、评标方法的制定;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六)监督合同的洽谈、签订与执行;

(七)根据情况,参加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七条 采购工作管理部门为学院采购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学院物资采购相关制度。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起草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货物、服务项目的集中采购工作;监督项目承办单位组织的分散采购工作。

(三)负责组织采购合同签订、管理,并监督合同履行;

(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采购项目立项、论证、监管和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六)建立和管理学院“评审专家名册”;

(七)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采购项目的经费预算执行单位是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各项目承办单位行政领导负责本单位采购工作。采购项目承

办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申报;

(二)负责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项目;

(三)负责提出采购清单、技术要求、招标期间的技术释疑,参与商务谈判;

(四)参加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并督促合同履行;

(五)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负责办理采购项目款项支付与结算;

(七)负责本单位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三章  计划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各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先立项,未列入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的不得组织采购。

第十条 各项目承办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按月报送采购计划未报送的不予安排采购。

第十一条 申请购置单价50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的单位必须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学院组织专家形成论证意见,并报院党委会审定,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采购计划一经确定,项目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计划。若市场供应情况不能满足要求,确需变更的,项目承办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采购工作管理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及项目承办单位共同商议,办理变更计划的有关手续。

 

第四章 采购实施

第十三条 学院所有的采购活动按采购限额标准不同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学院对达到学院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实施的采购活动。

单位分散采购,也称为自行采购,是指项目承办单位实施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自行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集中采购的范围

(一)按要求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

(二)一次性批量购买的货物或服务,总金额达5万元及以上的。

第十五条 学院集中采购的管理权限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各项目承办单位为采购执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业务单位参与。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工作管理部门为采购执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1个月)同类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应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学院集中采购的方式

根据项目情况,可采用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一)招标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二)非招标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

2.单一来源采购;

3.询价;

4.竞争性磋商、网上竞价、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方式适用于所有采购项目,单项预算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单项预算经费10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由采购执行部门根据所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特征选择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网上竞价、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等非招标方式。各类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和工作程序详见附件《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采购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不得违规指定采购方式和供应商。

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采购货物或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 学院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公开招标,受托招标代理机构,应是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其招投标按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党委会审定后,可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项目承办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公开招标未能成立,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重新公开招标将影响采购项目实施的;

(六)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条 对未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应按照国家有关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法规和附件《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采购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

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项目承办单位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重复采购同一批计划或预算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定点采购项目除外)。

第二十二条 学院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立项审核。项目负责人实施市场调研及立项申报,所在单位进行审核把关,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二)编制预算。项目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采购预算,报学院批准后返回各单位;

(三)编制计划。项目承办单位应根据学院批复的采购计划和学院预算,在规定时间内制定本单位采购计划,将采购计划和采购方案报采购工作管理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

(四)编制采购控制价。财务审计部门根据采购方案编制科学合理的控制价;

(五)制定方案。采购执行部门依据采购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六)实施采购。采购执行部门按采购方案,依法采用相应的集中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七)确定供应商。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进行公示,采购及公示结果由学院办公会(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或党委会(采购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审定后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

(八)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院组织所有采购的评审方法详见附件《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采购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技术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竞争性谈判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或选取。

采购工作人员、项目承办人或经手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次采购招标评标、竞争性谈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采购执行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不得组织无资金来源的项目采购。

第二十六条 涉及保密安全的采购项目需经学院保密部门确认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 单位分散采购范围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采购项目;

(二)有特殊技术要求或国家及学校有专门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单位分散采购流程

(一)项目承办单位集体决策最高机构采用询价、网上竞价、定点采购或协议价供货的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其中通用货物一般应采用网上竞价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项目承办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至学院采购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1.集体决策最高机构对相关采购项目进行集体决策的决议;

2.《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分散采购项目登记表》;

3.采购合同(含采购清单);

4.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5.发票的复印件;

6.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不得将应以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条 采购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采购合同中有关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的条款,由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把关。有关商务的条款,如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运输负担、安装调试、质量保证、保修期限、供货期限等,由采购工作管理部门审核把关。有关经济的条款,如合同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违约赔偿等,由财务审计部门审核把关。

第三十二条 采购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及相关事宜,适用学院《合同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四条 采购合同原件留存至少四份,采购工作管理部门、财务审计部门、项目承办单位、档案室各一份,由采购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移交。

 

第六章  验收与支付

第三十五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原则上以项目承办单位为主体,采取分类分级组织验收:分散采购的货物由项目承办单位自行验收;集中采购的货物由项目承办单位、财务审计部门、采购工作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有纪检部门人员和项目承办单位主管院领导参加。

第三十六条 验收中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等问题,由采购小组会同供应商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供应商整改。

第三十七条 《采购合同》、《产品说明书》、《保修服务手册》及其他产品技术质量档案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保存,重要设备资料原件由采购执行部门收集后交保密室存档。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结算与支付。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学院财务规定办理报账手续。财务审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对相关凭据进行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在学院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须自觉主动回避。

采购工作人员是指参与项目采购的学院采购决策、执行、监督工作人员;采购相关人员是指参与项目采购的评标评审专家、用户代表等。

第四十条 学院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供应商之间竞争的;

(三)违反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评审委员会成员、评标小组成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情况的;

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与评标的有关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违规传递评标信息,收受贿赂,干扰评标,检查、验收失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院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学院纪检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院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采购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采购评审实施细则

       2.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工作流程图

 

 

 

 

 

 

 

 

 

 

 

 

附件1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采购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采购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一条 学院所有采购根据项目情况,可采用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第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学院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是指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不得违规指定采购方式和供应商。纪检、财务审计部门要全程参与招投标工作。

(一)本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1.适用于所有的采购;

2.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必须公开招标,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

3.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

(二)工作程序

1.采购申请和招标文件编制;

2.审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方法;

3.发布招标公告;

4.接受投标报名;

5.发售招标文件;

6.接受投标书;

7.确定评审委员会;

8.开标;

9.评标;

10.确定中标候选单位,并根据情况对中标候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11.公示;

12.党委会审定,发送中标通知书;

13.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

14.签订合同。

(三)一般规定

1.招标文件由采购工作管理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采购工作管理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期限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4.采购工作管理部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5.发布公告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20日;

6.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执行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7.采购执行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8.学院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学院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学院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等方式。

第四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通过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学院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一)本采购方式适合下列情形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工作程序

1.制定谈判文件;

2.发出采购公告;

3.组建谈判小组;

4.确定候选供应商;

5.谈判;

6.确定供应商;

7.公示;

8.发送中标通知书;

9.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

10.签订合同。

(三)一般规定

1.谈判文件由采购工作管理部门或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制订;

2.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但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点规定的情形除外。

4.学院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条 竞争性磋商指组建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学院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一)本采购适用情形

1.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工作程序

1.制定磋商文件;

2.发出采购公告

3.组建磋商小组;

4.磋商;

5.确定候选供应商;

6.综合评分;

7.确定供应商;

8.公示;

9.发送中标通知书;

10.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

11.签订合同。

(三)一般规定

1.磋商文件由采购工作管理部门或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制订;

2.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3.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项目承办单位代表确认;

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点和第四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7.学院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六条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学校从询价小组提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一)本采购适用情形

适用于采购金额1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

(二)工作程序

1.组建询价小组;

2.制定询价通知书;

3.确定候选供应商;

4.确定供应商;

5.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

6.签订合同。

(三)一般规定

1.集中采购的询价通知书由采购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制订,分散采购的询价通知书由项目承办单位制订;

2.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4.学院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一)本采购适用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4.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对采购项目有原创或特殊技术要求的;

5.涉及行业(企业)安全和秘密的;

6.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的。

(二)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提交单一来源申请,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2.采购执行部门组织采购评审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在学院网站上公示;

3.公示无异议,参照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执行。

(三)一般规定

1.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学院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学院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第八条 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网上竞价采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发布采购信息,注册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的一种采购方式。

(一)本采购适用情形

1.适用于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下的采购;

2.适合于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物资。

(二)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建立物资申购单;

2.供应商网上竞价;

3.确定供应商;

4.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

5.签订合同。

(三)一般规定

1.从竞价信息发布之日起至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竞价供货商不足三家,延长公示期3个工作日,如少于三家按低价中标原则选择;如无有效报价供应商,转单一来源;

3.采用有效最低价成交原则,即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低于预算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货商;

4.非低价中标条件:排名在先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与采购人协商达成一致,放弃中标的;排名在先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报价无效的;排名在先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存在不良信用纪录,并且可能影响到本次采购活动履约质量的;

5.网上竞价失败的采购项目转为其他采购方式。

第九条 协议供货是指事先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询价等方式,选择定点供应商,用协议的形式对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加以明确,各项目承办单位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

(一)本采购适用情形

1.适用于常用的、周期性的采购;

2.一般适用于分散采购。

(二)工作程序

1.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采购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

2.洽谈、审查与会签供货协议;

3.签订供货协议;

 

第二章 评审方法

第十条 采购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十一条 采购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及细则,由采购执行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特点要求确定,并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第十三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标时,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其中技术标准复杂、技术性能变量多、售后服务要求高的装备、机电产品、医疗设备等物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40%,其他物资为4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第十四条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报价)供应商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报价)供应商的报价,以商数(评审总得分)最高的投标(报价)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评审总得分=B/N。B为投标(报价)供应商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lN为投标(报价)供应商报价。

性价比法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指标要求较高,价格难以确定,或者报价中可能出现物资技术档次差异较大的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 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经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评委)认定,最低报价或者重要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报价),按无效投标(报价)处理。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可以选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进行评审。竞争性谈判、网上竞价、询价采购,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技术组、工作组、监督组三个小组组成。

技术组由技术专家组成,负责技术标、商务标评审,总人数为3人(含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包括用户代表1人;工作组由采购执行部门选派人员组成,负责开标评标会主持、开标、唱标、报价计算,总人数为2人(含2人)以下;监督组由纪检部门选派人员组成,负责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总人数为1人。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抽取,应当在评审前1日内进行,由纪检部门从学院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有必要时可以外请专家。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时,评审专家抽取,应当在评审当日开标前一小时进行,由学院指派人员监督代理机构现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工作人员、项目承办人或经手人不得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和用户代表选定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确定。

第二十条 除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参加评审或者替代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取责:

(一)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文件等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二)根据评审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报价)文件等有关事项作出澄清;

(三)出具评标(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四)向采购监督工作小组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采购项目有关情况及相应政策制度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投标(报价)文件等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出评价的评审权;

(三)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权;

(四)不受非法干预的独立评审权;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拒绝参加违法、违规的采购评审活动;

(四)对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五)参与评标(审)报告的起草;

(六)配合处理质疑、投诉事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严格遵守评审时间,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执行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投标(报价)文件原意不同的意见,不得以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标(审)报告,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不得非法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六)在评审现场服从采购执行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和个人的财物或者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请托,不得向采购执行部门征询确定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以及排斥特定投标(报价)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八)评审结果确定后,除符合性和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情形外,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确需修改评审结果的,应当现场修改,并在评标(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第二十五条 在学院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采购工作人员是指参与项目采购的学院采购决策、执行、监督工作人员;采购相关人员是指参与项目采购的评标评审专家、用户代表等。

第二十六条 在采购评审前3年内,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

(一)与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担任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为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该采购项目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关系。

 

评审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明确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及细则进行评审,采购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八条 评审标准,由技术评审标准和商务评审标准组成。技术评审标准,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状况等因素;商务评审标准,包括产品价格、供应商信誉、业绩、售后服务等因素。

技术、商务评审标准以及符合性和资格性审查内容,由采购执行部门依据本细则编制,并结合采购项目特点予以适当调整。生产型供应商技术评审,重点评审供应商生产、制造、加工能力,包括供应商主要设施设备条件、技术力量、技术实施方案、质量控制等;销售型供应商技术评审,重点评审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包括产品技术性能指标参数满足、偏离情况,以及销售商自身的技术服务能力等。生产型、销售型供应商均可参与的采购项目,其技术、商务评审标准,采购执行部门可以结合采购项目特点综合考虑评审因素编制,或者按照销售型供应商评审标准编制。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修改、完善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及细则。评审开始后,采购文件、评审标准确有计算等明显错误的,应当报采购执行部门主要领导核准同意后予以修改,并作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少于3家供应商投标的不得开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采购,少于3家供应商报价的,不得开始谈判、磋商和询价,采购执行部门应当按照流标(中止采购)处理,除改用比照竞争性谈判方式或者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外,不得拆封供应商投标(报价)文件,并当场退还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第三十二条 对流标(中止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执行部门应当分析原因。属于采购预算或者技术指标参数等采购需求编制方面问题的,应当报采购管理部门处理;属于采购方式问题的,应当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属于采购文件编制问题或者竞争不够充分的,应当择机重新组织采购。

第三十三条 重新开标(谈判、询价开始)后,经评审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供应商只有2家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分析原因。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评委)认定投标(报价)供应商报价客观合理的,应当在评标(审)报告中注明,可直接比照竞争性谈判方式,按照至少2轮谈判、供应商3次报价程序,采用原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组织评审。

重新开标(谈判、磋商、询价开始)后,经评审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供应商只有1家时,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评委)认定投标(报价)供应商满足单一来源条件的,应当在评标(审)报告中注明;采购执行部门应当将该项目在学院网站上公示1周,无其他供应商响应时,根据采购金额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供应商报价均超采购预算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分析原因;一般情况下视为项目承办单位不能支付,应当予以废标(终止采购)。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评委)认定供应商报价客观合理的,可以继续评审,并出具评标(审)报告。

部分供应商报价超采购预算的,应当继续进行评审。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未超采购预算的,评审结果有效;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超采购预算的,报学院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同一项目承办单位同一经费来源的同类物资,部分产品单价或者金额超采购预算,但中标(成交)总金额未超采购预算的,不视为项目承办单位不能支付。

第三十四条 采购执行部门在采购评审前,应当组织召开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的评审预备会。

评审预备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

(二)宣布评审工作纪律、评审程序、回避要求;

(三)介绍采购项目和采购文件有关情况;

(四)全体评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名投票推选评审委员会负责人;

(五)依据评审专家所从本专业,由评审委员会负责人明确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工,划分技术评委和商务评委。

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由评审专家担任,主要负责评审委员会成员之间的事务性工作、与采购执行部门协调相关事宜、组织起草评标(审)报告等。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成员的法定职责、权利和义务相同。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不得影响其他成员依法独立评审。

第三十五条 采购评审开始后,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其阅读所有投标(报价)文件,对所有投标(报价)文件逐一进行符合性和资格性审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认投标(报价)供应商及其投标(报价)文件合格与否,并填写《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表》。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实施,主要审查投标(报价)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报价)的供应商等内容,确定投标(报价)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报价)资格。

符合性审查,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实施,主要审查投标(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报价)保证金。

无论采购文件是否做出明确规定,评审委员会均应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行业强制性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性审查。

供应商投标(报价)文件符合性和资格性审查不合格的,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第三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磋商、询价时,供应商出场顺序,按照递交投标(报价)文件的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评审过程中,对投标(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报价)供应商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并给予其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报价)文件的范围。除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外,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报价)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投标(报价)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

投标(报价)供应商澄清材料确认,投标(报价)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投标(报价)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全权代表签字确认。有效的澄清材料,是投标(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不影响投标(报价)文件的效力。

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采购文件有关本项表述不明确或者需要说明的,可以要求采购执行部门书面解释。采购执行部门应当给予书面解释,但不得改变采购文件的原义或者影响公平、公正评审。解释事项涉及投标(报价)供应商权益的,应当以有利于投标(报价)供应商为原则。

第三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审查合格的投标(报价)文件进行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实施综合比较与评价。

技术、商务评委应当独立评分。其中,技术评委只能按照技术评审标准作技术评分,商务评委只能按照商务评审标准作商务评分。

独立评分前,评审委员会不得集体商议、沟通、协调,技术、商务评审方面存有歧义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技术偏离、销售业绩等评分项,应当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原始合同或者复印件以及有关证明材料为依据。

第四十条 采购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评标(审)报告,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逐页签字确认;评标(审)报告应当附有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表,注明评委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以及评委本人签名等。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只签字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只写明不同意见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无意见;不签字的,不影响评标(审)报告的有效性。

第四十一条 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拒绝或者停止评审,向采购执行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一)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采购文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价法和性价比法之外的评分方法,或者将几种方法同时混用的,或者名义上为综合评分法、最低价法和性价比法,但实际上是不符合规定的评审方法的;

(四)采购文件将投标(报价)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列为评分因素的,或者将与采购项目无直接关联且未在技术、商务要求中明确的事项列为评分因素的;

(五)有关供应商和个人非法干预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的;

(六)其他导致采购活动违法、违规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采购执行部门或者监督人员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评审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并重新组织评审活动。

第四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采购执行部门,并在采购评审时取消相关供应商作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

 

定标(成交)原则

第四十四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数量及其中标(成交)物资数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同一品种、规格的物资一般不得分包,采购数量、金额较大的,可以选取2家以上供应商同时中标(成交),并根据评审排序,从第一名开始,按照规定的比例,依次确定中标(成交)数量;

(二)选择2家供应商同时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数量比例按7:3计算;3家供应商同时中标(成交)的,按5:3:2计算;4家以上供应商同时中标(成交)的,第一名与最后一名数量比例控制在4131之间,其余等差分配。

第四十五条 同一品种、规格的物资,2家以上供应商中标(成交)时,报价高于或者等于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中标(成交)价格一律执行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报价低于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执行各自报价。

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不接受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的,视为放弃中标(成交)资格,其放弃的数量,按照评审排序,从第一名开始,依次由其他投标(报价)供应商承担。

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法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全部中标(成交)数量的,可以书面放弃部分中标(成交)数量,其放弃的数量,按照评审排序,从第一名开始,依次由其他投标(报价)供应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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