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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1-09-08 09:42:16 点击率: 来源:资产管理处  提交人: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院资 〔2021〕148

 

 

关于下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7月18日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和空军装备部《空军装备修理工厂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对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院后〔2018〕139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合理配置,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计划及添置、验收与入账;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维修、调剂;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以及固定资产各类统计报表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代表学院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学院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论证;

(三)参与学院固定资产的采购与验收工作;

(四)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统计报告、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负责办理资产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

(六)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建账、保管、养护固定资产等工作。

(七)负责对各单位的兼职资产管理员的培训与管理和监督各单位的资产使用情况。

第七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对本部门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妥善管好本部门所使用的各类资产,做好账卡和技术资料的管理。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购置资产的验收、维护、保养、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更新、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核销等报批手续。

(四)接受学校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资产负有管理职责,是本单位所管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指定1-2名专(兼)职资产管理员(管理员变更需报资产管理处备案),负责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如负责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验收、入账、审核、报废处置和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资产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根据岗位职责,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原则,将资产管理与岗位职责关联起来,确保账物一致、物岗一致、岗账一致、账责一致。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与计价与使用年限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动植物;

(二)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 1 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超过 1 年(不含 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重要设备指单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文物及陈列品和图书、档案。

具体分类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二)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网络数据库、光盘数据库等电子资料,按实际购入成本计价;

(三)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其他购置、盘盈、融资租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的要求计价入账。

第十二条  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改良或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原来固定资产价值记录有误。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审计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资产合理使用年限

参考《政府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执行,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报废,具体使用年限要求详见附件2。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二级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及家具等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及学院的经费预算,提出申购计划,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院领导审批。购置重要设备需由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论证工作小组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形成决议,并于来年计划年度的1月底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实行招标与采购。

 

第五章  固定资产验收与入账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验收根据合同、招投标文件及有关标准组织实施。验收后的固定资产须明确使用责任人。

(一)房屋及构筑物的验收,由基建部门按照建筑行业标准及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二)仪器设备及家具等固定资产验收,由使用单位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可随身携带的固定资产在入账时须带至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验证审核;

(三)图书信息中心批量采购和教职工自采的图书资料购回后,由图书馆负责清点验收,输入相关的管理系统,并进行登记造册。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验收要建立技术资料,并及时归档。各单位要严格把好验收关,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安排人员全程跟踪、监督,并做好相关文字记录。验收合格后,分级、分批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办理

(一)建造房屋及构筑物形成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验收报告填写“固定资产记账单”,按合同价办理入账手续。经过审计确认建设工程造价、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决算价格进行资产价值调整。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增加价值时,应在项目验收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后及时入账。

(二)仪器设备类、家具等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购置发票、合同、验收材料等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

(三)图书信息中心批量购回的图书,其购书清单与发票一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办理建账手续;没有购书清单的,要将所购图书资料按实际购得的书名、册数、单价、总价(要求与发票上的金额一致)等进行清点、造册盖章,凭造册与发票一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注明经费来源)签字后办理建账手续。教职工自采的图书,根据《图书自采管理办法》要求办理建账手续和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和维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着充分利用学院办学资源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因技术落后淘汰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组织调剂。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审批制度,加强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履行领用和归还手续,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机构调整或人员异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必须在调整或异动到位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单位领导签字后,办理交接手续;

(二)各单位领导人员岗位发生异动的,由其原所在单位督促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三)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由资产管理员原所在单位及资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督促办理交接手续;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含离岗退养),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经学院同意在学院内部工作岗位异动的人员,其使用的办公电脑随人员异动,须先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再异动岗位。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及主管领导有责任督促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产交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调账手续的办理

(一)固定资产调拨手续的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时,由调出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调拨申请,打印《固定资产项目变动报告单》,经调入单位确认,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调拨调账手续。

(二)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如固定资产的账面数与实物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到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价值调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对所管理或使用的仪器设备、房屋、构筑物等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鉴定、修缮或拆除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拆卸、拆改仪器设备、家具及房屋。确因使用功能需要拆改房屋内部结构或装修房屋的,使用单位要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按学院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私自拆除、改建、扩建房屋,违者将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校园里的树木、草地和园林设施属学院固定资产。未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砍伐树木,不得蓄意破坏校园绿化。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固定资产规模和现状,合理安排用于仪器设备、设施、家具、房屋及构筑物等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护维修的资金,下达至资产使用管理部门,确保其正常使用。具体操作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执行设备完好率年度评估制度。各仪器设备的使用部门对所属仪器设备根据使用年限进行科学分类,由设备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对重点设备确定完好率指标,并依据指标实施年度完好率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到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实行定期全面清查和不定期抽样清查制度,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全面固定资产清查,不定期地进行固定资产抽样清查,确保账、物相符。对资产清查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每月定期对账制度,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每月将实物明细账和财务明细账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包括房屋拆除)等。

第三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执行。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院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处置,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涉密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收缴、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所有固定资产处置前需进行专业技术鉴定。零星处置固定资产的专业技术鉴定由相关部门根据资产使用年限和损坏程度进行鉴定。一次性处置批量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学校相关技术专家进行现场鉴定,学校财务审计部门及相关二级单位参与,明确拟处置资产是否有残值。技术专家从学院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费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院处置固定资产审批按以下权限执行:

(一)一次性处置单台(项)或批量原值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专业技术鉴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审计处初审,报分管资产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一次性处置批量原值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专业技术鉴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审计处初审,报分管资产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执行。

(三)一次性处置批量原值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专业技术鉴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审计处初审,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四)一次性处置批量原值3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专业技术鉴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审计处初审,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五)处置固定资产(不含工装设备)原值单台(项)5万元(含)以上,处置工装设备原值单台(套)50万元(含)以上的,交通运输车辆、土地和房屋建筑物拆除,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专题报告报资产管理部门,经学院党委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不得将达到规定金额应当上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的处置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注销手续的办理

(一)固定资产报损、报失手续的办理

1.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经学院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2.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使用单位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经学院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3.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报告,按以下赔款额度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具体赔款额度参照如下公式计算:

①便于携带的资产(如数码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等)按损毁设备的原值扣减折旧值进行赔偿,也可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品或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

②其他资产则按使用年限不同进行赔偿:

使用1年以内的,赔偿额不低于资产原值的60%;

使用2年以内的,赔偿额不低于原值扣减折旧后的50%;

使用3年以内的,赔偿额不低于原值扣减折旧后的40%;

使用4年以内的,赔偿额不低于原值扣减折旧后的30%;

使用5年以内的,赔偿额不低于原值扣减折旧后的20%;

使用5年以上的,其赔偿额不能低于原值扣减折旧后的10%。

③因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原因造成设备毁坏的,其赔偿额度为:

整台损毁的,或因局部损坏而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按整台设备的价值计算赔偿额;

损坏零配件的,赔偿零配件价值及修理费;

因损坏而导致设备质量下降的,应综合考虑修理费及因仪器降档所造成的损失。

④资产赔偿具体金额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出处理决定,告知责任人。

⑤损失设备的责任属个人的,由个人赔偿;属多人或单位共同负责的,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赔偿金上交学校财务审计部门或财务审计部门从责任人的工资中扣除。

⑥此赔偿方式适用于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新购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情况。

(二)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办理:

1.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所在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报废申请,说明资产现状及申请原因,打印《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报单位领导批示后提交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2.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进行审核、报批。

3.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经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及有关凭证逐一回收报废实物,待实物处置完毕后办理注销手续。

4.土地、交通运输车辆、房屋及构筑物报废时,由其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并出具专项报告,财务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处置、拆除和注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纪检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必须参加,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第四十二条  每年统计单台(套)5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废情况,于次年1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资产处置程序,杜绝资产报损报废、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为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纪检部门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等违纪行为严肃追责。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学校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学校每年将从资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中评出一定数量的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固定资产的管理将纳入使用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实现一票否决制度,取消相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的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实施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院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图

2.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附表1

附表2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年)

备注

一、房屋及构筑物

1.房屋

钢结构

50

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砖混结构

30

砖木结构

30

2.简易房

8

3.房屋附属设施

8

围墙、停车设施等

4.构筑物

8

池、罐、槽、塔等

二、通用设备

1.计算机设备

6

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

2.办公设备

6

电话机、传真机、摄像机、刻录机等

3.车辆

8

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专用车辆等

4.图书档案设备

5

5.机械设备

10

锅炉、液压机械、金属加工设备、泵、风机、气体压缩机、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分离及干燥设备等

6.电气设备

5

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活用电器等

7.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10

8.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5

9.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5

10.除上述以外其他通用设备

5

三、专用设备

1.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10

2.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10

3.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10

4.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10

5.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20

6.核工业专用设备

20

7.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20

8.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10

9.工程机械

10

10.农业和林业机械

10

11.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10

12.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10

13.饮料加工设备

10

14.烟草加工设备

10

15.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10

16.纺织设备

10

17.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10

18.造纸和印刷机械

10

19.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5

20.医疗设备

5

21.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5

22.安全生产设备

10

23.邮政专用设备

10

24.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10

25.公安专用设备

3

26.水工机械

10

27.殡葬设备及用品

5

28.铁路运输设备

10

29.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10

30.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10

31.专用仪器仪表

5

32.文艺设备

5

33.体育设备

5

34.娱乐设备

5

四、家具、用具、装具

1.家具

15

 其中:学生用家具

5

2.用具、装具

5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7月18日印发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田心桥 邮编:4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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