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捐赠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会计准则》和《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接受捐赠资产(受赠资产)是指校外单位或个人赠予学院的资产,除另有约定外,受赠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学院,是学院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
对外捐赠是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相关规定程序审批后,将学院资产无偿调拨给校外单位。
第三条 受赠资产的范围:
受赠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向学院直接捐赠的资产;
(二)向学院所属单位(部门)、组织、团体捐赠的资产。
第四条 下列资产不得接受捐赠:
(一)有不良政治企图或目的、有损学院声誉的资产;
(二)可能造成有害物质、噪音等严重环境污染的资产;
(三)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资产;
(四)法律法规严令禁止在高校使用的图书、期刊、报纸等资产;
(五)有附加捐赠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损害学院利益的资产;
(六)经学院研究其他不能接受的资产。
第五条 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的,属于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必须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二章 受赠资产管理
第六条 接受捐赠的程序
(一)接受捐赠申请。学院或学院所属单位(部门)以学院的名义正式接受捐赠,须由受赠单位(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捐赠资产登记审核表》(附件1)。由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性质确定所属归口管理部门。
(二)接受捐赠审批。受赠资产无需进口,且无附加条件的捐赠,由资产管理处审批;对于有附加条件的捐赠,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受赠单位(部门)论证后,提出论证意见,报学院研究审批;受赠资产需要进口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海关免税等进口手续;受赠资产不在免税范围内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受赠单位(部门)论证后提出论证意见,报学院研究审批。
(三)受赠资产验收。受赠资产到货后,所属归口管理部门应凭《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会同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如发现损坏短缺情况,属运输中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资产管理处和接受捐赠单位(部门)向运输单位提出、办理索赔和补齐等手续。
(四)受赠资产入账。所有验收合格的受赠资产,均应按照学院要求,办理登记或入账手续后投入使用。所属部门凭有关资料和验收单据,到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审计处办理登记或入账手续。
1.受赠货币资金必须在受赠当日办理验收入账手续。
2.受赠非货币性资产必须在接受捐赠后,一个星期内办理验收手续,十五日内办理登记或入账手续。
第七条 受赠资产的入账标准
(一)单价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受赠资产,由各接受捐赠单位(部门)作为低值易耗品或低值耐用品登记和入账。
(二)单价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受赠资产,由各接受捐赠单位(部门)将有关凭证提交至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和入账。
第八条 特别约定产权不属学院的资产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建立部门资产台账、明确责任人,资产台账送至资产处留存,以便后续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受赠资产的计价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捐赠方所提供的原始单据作为入账依据,或以捐赠合同内的合同价入账;如未签订捐赠协议的,可以签订补充捐赠确定书、议价会议记录,以此作为入账依据;如以上手续均无的话,以经过评估的价值作为入账依据;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一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受赠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受赠资产无论产权是否属于学院,均须严格按照《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院资 〔2021〕148号)要求进行管理,且实行定期全面清查和不定期抽样清查制度。
(二)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对受赠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1.接受捐赠单位(部门)负责对受赠资产进行管理。
2.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受赠货币资金进行管理。
3.资产管理部门对直接捐赠给学院(暂无接收单位)的资产进行管理。
4.科研处负责对受赠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等进行管理。
5.图书信息中心负责对受赠图书及文献资料等(包括图书、期刊、录音带、录像带、影碟、计算机软件、光盘等)进行管理。
6.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受赠公用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
7.学生工作处负责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的管理。
8.其他种类受赠资产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归口管理。
(三)学院接受企业捐赠的航材,须全流程做好跟踪管理。严格执行航材领用制度,加强航材调拨管理,加大待报废航材管理力度,每学期打印“报废统计单”进行核对,确保账物准确。
第十一条 对于属于大型设备的捐赠资产,在明确接受捐赠后,使用单位在到货前应做好安装场地和条件的准备。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机场、车站和港口的仓储、检验、运输、安装、手续等费用需要由学院承担的,在报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由接受捐赠单位(部门)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于捐赠人没有指定用途的非货币性资产或捐款,由学院统筹安排、调配;对于捐赠人指定了用途的非货币性资产或捐款,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安排、使用和专项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为表彰捐赠人对学院的援助和贡献,对捐赠人捐建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方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和捐赠协议,经学院研究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限内冠以捐赠人提出的名称或留名纪念,并向捐赠人发放荣誉证书。撤销命名须经学院研究批准。具体操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捐赠冠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财〔2020〕10号)执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需遵循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办理流程:由捐赠部门提交拟捐赠报告、填写《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捐赠审批表》(附件2),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技术部门鉴定,分管资产的院领导批准,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审批。捐赠资产金额(原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未按上述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应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内容包括:捐赠事由、捐赠途径、方式、责任人、数量、金额、资产的购置日期,资产编号,交接程序等。捐赠后须向受赠方取得合法有效的接收凭据、票据等,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七条 学院任何单位(部门)未经学院授权或同意,私自以学院或学院所属单位(部门)的名义接受捐赠、拒绝接受捐赠或对外捐赠的,学院将追究该单位(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学院批准,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赠与方做出不实承诺,影响学院声誉,或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以对外捐赠的名义转移、贪污、侵占学院资产的,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捐赠资产登记审核
表
2.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捐赠审批表
附件1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捐赠资产
登记审核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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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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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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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
数量 |
价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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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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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大写)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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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部门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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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部门分管院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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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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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资产分管院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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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体资产明细可另附清单。
附件2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捐赠
审批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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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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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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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
数量 |
账面价值 |
购置日期 |
可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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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大写)人民币 |
捐赠部门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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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部门分管院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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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部门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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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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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资产院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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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体资产明细可另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