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能为学院创造价值且单价大于1000元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院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院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商标权:以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及版权:由学院主持,代表学院意志,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院为著作权人,学院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四)非专利技术:指学院作为发明人,由学院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商誉:是指学院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院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学院自创商誉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六)土地使用权:学院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用于与教育事业活动有关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院的无形资产。
(七)软件:学院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三条 学院无形资产作为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为学院无形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无形资产的政策、法规。
(二)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三)组织对学院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及上报工作。
(四)负责指导学院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按制度规定的权限使用无形资产,并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
(五)负责学院无形资产的审核、报废及处置工作。
第五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其主要职责:
(一)归口管理部门
1.科研管理部门作为学院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和著作权等)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批和登记,并将授权知识产权的信息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入账。
2.院长办公室归口管理学院的商誉。
3.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域名、数据和计算机软件等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4.后勤部门负责学院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5.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为无形资产计价、摊销与账务处理。
(二)主要职责
1.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职责范围内无形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则)和工作计划。
2.代表学院负责职责范围内无形资产的形成、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对外合同(协议)条款审核,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促进学院无形资产形成、管理和使用。
4.负责职责范围内无形资产成果的登记、报表编制及归口上报。
5.负责处理无形资产在形成、管理、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奖酬事宜及各类纠纷。
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相关各部门及师生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学院关于无形资产管理的规定,并配合学院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学院无形资产申报、检查、成果统计、资料收集等工作。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在资产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入账。
(二)提报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三)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 计价及账务处理
第七条 学院无形资产的使用部门,对于作为资产保护并登记的无形资产,应确定其基本价值,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入账。
第八条 无形资产的基本价值,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原始产生并取得的专有技术、取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拥有著作权或使用权的作品(含计算机软件),根据取得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研制(完成)成本、注册费或申请费等所有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
(二)以受让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根据受让所发生的总支出,包括支付的价款、登记费等确定。
(三)以受赠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根据受赠时该无形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及因受赠而履行必要手续的费用支出等确定。
(四)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所有相关费用支出等确定。
(五)商业信誉形成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六)学院享有的其他无形资产,根据形成时支出的所有费用确定。
(七)按前款原则确定的无形资产的基本价值,为学院无形资产的账面值。
(八)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政府会计准则》规定计价。
第九条 学院由于无形资产使用而产生价值,或为使用而投入资金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章 无形资产使用
第十条 拟申请使用学院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版权等无形资产的,由使用人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同意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复核,复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使用。无形资产的基本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还需提交党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拟申请使用学院商誉使用权的,由使用人向院长办公室提出合作方案,并按学院相关制度规定及程序进行审批,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在合同协议书上盖章。
第十二条 拟申请使用学院土地使用权的,由使用人向后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同意后按用途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由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四条 对使用学院商誉(含简称、字样)、校徽的部门和个人,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对损害学院权益的,应及时收回。
第五章 无形资产增加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增加有以下主要形式:
(一)自创:指学院自行研制创造而获得的,如自创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引起的学院无形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二)外购:指学院从外单位或个人购入,有偿获得的如外购商标权、著作权等引起的学院无形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
(三)受赠:指学院接受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无偿取得如受赠专利权、著作权等引起的学院无形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四)受让:指学院向转让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转让费用,有偿取得其无形资产所有权,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引起的学院无形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 外购无形资产按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院的产权。
第十八条 涉及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原则上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 无形资产减少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减少有以下主要形式:
(一)不具备使用价值或经鉴定认为该无形资产不能为学院带来预期利益,学院按规定对其进行报废。
(二)已不受法律保护,继续使用将给学院带来不利影响,学院按规定对其进行报废。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
(一)软件类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为5年;
(二)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为10年;
(三)土地使用权、商誉等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减少应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并由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统一报上级部门备案:
(一)已达到摊销期限的无形资产报废
报废无形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审核,报分管资产院领导审批后报废;报废无形资产原值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报废;报废无形资产原值30万元及以上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审核,报党委会审批后报废。
(二)未达到摊销期限的无形资产报废
无形资产未达到摊销期限原则上不得报废。特殊情况需要报废,报废无形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的,需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报废无形资产原值10万元及以上的,需报党委会审批。
第七章 无形资产清查
第二十二条 学院无形资产清查工作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清查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进行,并对清查结果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二十五条 学院转让、开发利用、出售、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技术鉴定并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二十六条 学院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