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完善维修管理机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确保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设备是指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非盈利性质的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办公设备和家具。
第三条 属于功能性扩充改造的教学设备,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亦可纳入维修范围。
第四条 所有设备原则上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维修,但下述几种情况可以不安排维修:
(一)学院认定为有偿使用的设备。
(二)没有维修价值的设备。指使用年限较长、维修价格超过设备单价的30%的设备。
(三)借出设备的非正常损坏。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维修工作遵循“职责分明、审批严格、程序规范、节约高效”的原则。要严格按照高校资产管理要求,依托资产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管理与标准化单据相结合的方法,规范维修申报、审批、实施、验收和结算等环节。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院行使设备维修管理职责,负责安排、协调、解决学院维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情况,确保学院维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并负责对资产管理系统录入情况等进行审核、监督。
第七条 财务审计处负责按照本办法中维修经费结算有关规定,加强维修经费使用、结算管理。
第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应依据高校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工作相关规定,加强对学院维修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第九条 各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本部门所管资产的“账实相符”情况负责。如出现“有实无账”情况,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到资产处办理资产补录手续后,再申请维修。
(二)加强对所管资产的使用及维护管理,对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资产损坏承担责任,并按《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三)负责根据学院运行管理需要,做好年度计划维修项目申报、临时性维修项目申报工作;
(四)负责及时、有效地做好立项维修、日常维修的实施、验收工作;
(五)负责及时、准确地做好维修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及日常记录工作;
(六)负责办理维修经费结算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设备维修申报与审批
(一)由使用部门申报设备维修,资产管理部门或后勤服务中心根据资产故障信息情况完成审核流程后安排维修单位或维修人员,由使用部门组织实施。
(二)应急性维修可先电话报修再补办填单及审核工作,补办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四章 分类与维修方式
第十一条 学院设备维修分为质保期维修和过保期维修。
(一)质保期维修是指在采购、建设或维修合同中所注明的质保期内维修。质保期维修原则上由供应商、生产商或建设单位负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部门按照采购合同或维修质保承诺,联系供应商或建设单位实施维修,维修经费按合同条款执行。
(二)过保期维修是指超过合同质保期限的维修。按照“谁使用谁报修”的原则,由使用部门负责向资产管理部门报修。
第十二条 过保期维修分为三种方式:
(一)院内自行维修。院内自行维修是指由学院维修职能部门直接进行维修的方式。如家具、空调等设备的维修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二)外包维修。外包维修是指在一定期限内(1-2年)将某类固定资产维修维护业务,通过招标等形式承包给维修供应商的方式。如多媒体设备、办公电子设备等设备的维修。
(三)采购维修。采购维修是指由设备使用部门或采购部门根据《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确定维修供应商。
预计维修经费在5000元及以上的采购维修与外包维修原则上应签订维修合同。
第十三条 过保期维修分为小额维修和大额维修。
(一)小额维修是指预计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维修,可由设备使用部门直接联系人员进行维修,其中1000元以上的维修须在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备案。
(二)大额维修是指预计维修费用在2000元及以上的维修,按第五章第十五条规定的流程实施。
第五章 维修程序
第十四条 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须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并自行维修;若无法自行修复,在查明故障原因后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报修;如属责任事故,则先按学院有关责任事故规定进行处理,然后再行报修。
第十五条 大额维修应按照以下维修流程实施:
(一)申报:设备使用部门在资产管理系统上填写《设备维修申请表》提交资产管理部门;家具、空调等设备的维修通过后勤服务中心的微信报修平台申请。
(二)初审: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核实设备情况后进入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审批。
(三)论证:预计维修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须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方可进行。可行性论证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四)复审并安排维修单位或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进入资产管理系统查询资产信息界定维修类型、审批并安排维修单位;后勤服务中心进入微信报修平台安排维修人员。
(五)现场维修管理:由设备使用部门组织。
(六)验收:原则上由设备使用部门组织维修后验收,资产管理部门参与。维修结束后由使用部门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填写《设备维修报告单》,录入维修单位、维修经费、维修结果等相关信息,并在《设备维修报告单》上签署验收意见。预计维修费用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门聘请校外专家,会同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和纪检部门相关人员共同进行验收。
(七)审核: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审核维修流程及维修信息录入情况。
(八)结算:设备使用部门或维修职能部门持验收报告到财务部门办理维修费用的结算。
第六章 维修费结算
第十六条 设备使用部门凭《设备维修申请表》、《设备维修报告单》、维修合同和维修发票等必备凭证进行维修费结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