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管理,防止积压浪费,提高使用效率,确保教学、科研、行政、后勤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
第四条 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应根据工作的特点和物品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的物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使用的目的。必须建立严格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录健全,各单位定期盘点,保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条 各单位管理员必须熟悉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应保持岗位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整变动时,应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资产管理部门,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物品的范围与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的物品,是指教学、科研、行政、基本建设、后勤保障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1.材料:指一次使用即消耗或逐渐消耗而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2.低值品: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既不属于材料范围又不属于易耗品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教学器具等。
3.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有的单价可能超过固定资产最低价格界限),如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劳动保护品等。
第三章 物品的计划、购置与验收
第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教学、科研、行政、基建使用的物品,应根据每年工作安排,结合历年来物品消耗规律,做好计划,逐步推行库存物品定额储备制度。各单位原则上每学期初根据需要向资产管理部门申报本学期需求计划,每学期可申报一至两次,申报计划须注明规格、型号、数量及用途,并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如因培训或比赛等特殊原因需临时购置物品,也须在采购实施前申报需求计划。后勤服务中心可按实际需求申报后勤使用的物品购置需求计划。每次需求计划均须在资产管理系统上进行填报。
第九条 物品的采购,根据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具体实施,原则上由采购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集中采购,以批量方式取得优惠价格。急需的零星、专用物品可由使用单位进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的物品经使用部门管理员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办理低值耐用品或低值易耗品入库手续后,财务部门方予以报账。
第十条 物品的验收,根据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具体实施。其中分散采购的物品,使用部门采购人员购置物品应进行初验,入库前由使用部门安排两人(含资产管理员)以上进行复验,并报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随机抽验。复验合格后方能进入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入库报账手续。验收中发现问题,采购人员应及时办理退、换、赔、补等有关手续。
第四章 库存物品的管理
第十一条 物品的领用,要根据需要认真核算。特殊需求申请特批,计划外临时需要可临时申请审批。
第十二条 材料、易耗品的领用,由各二级单位的管理员负责在资产管理系统上办理出库手续,领用人须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为教学和实验购置的物品应用于教学和实验室建设,不得挪作它用。非教学需用的按计划调拨。
第十四条 本着适当集中、方便领用的精神,有条件的二级教学院部可以设立库房,对常用和专用品限量备存。
第十五条 应注意改善库房的存放条件和管理条件,尽量保证各类物品的存放要求,以防变质、损坏、丢失,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库房物品的保管应该做到定位存放、零整分开、存放有序、账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同时加强管理,精确计量和记载,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 物品的领用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既要严格,又要方便领用。一般物品的领用,尽量简化审批手续;通用性较强的物品领用,应从严掌握。
第十八条 各教学院(部)以及实验室领用的物品,要设明细账,做到账物相符,特别是通用性较强的物品,要加强管理。对可重复使用和物品应特别加强管理,领用时签名,院系要定期核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对多余不用的物品,应办理退库手续。退回仓库前必要时应经质量鉴定。使用单位无法利用的残次、废旧物品和包装材料应按具体情况组织回收,尽量整修使用,改制利用、变价出售和调剂处理。
第二十条 对环保造成污染的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严禁随意抛弃和处置,须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回收公司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低值品的管理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须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完善责任人、存放地点等信息,低值品变动或报废时须在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物品清查工作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清查物品出入库记录和账实是否相符。清查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进行,并对清查结果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物品的账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物品库房应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明细账,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对库存各类物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第二十四条 账务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1.购入和调入的物品,由经手人在资产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入库单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后,向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2.领、退物品,应分别填写领用单和退还单,办理出库和退库手续。
3.积压、废旧物品的变价出售和调剂、计价调拨院外的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并作好账务处理。所收价款交财务部门入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